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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來源:消防維修 時間:2019-01-26 15:16:04
2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2符號
3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
4系統選型
4.1一般規定
4.2系統選型
5設計基本參數
6系統組件
6.1噴頭
6.2報警潤組
6.3水流指了器
6.4壓力開關
6.5末端試水裝置
7噴頭布置
7.1一般規定
7.2噴頭與障礙物的距離
8管道
9水力計算
9.1系統的設計流量
9.2管道水力計算
9.3減壓措施
1O供 水
10.1一般規定
10.2水泵
10.3消防水箱
10.4水泵接合器
11操作與控制
附錄A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舉例
附錄B塑料、橡膠的分類舉例
附錄C當量長度表
附錄D減壓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數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總 則
1.0.1 為了正確、合理地設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與工業建筑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工廠、核電站及飛機
庫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
1.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密切結合保護對象的功能和火災特點,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設計采用的系統組件,必須符合--現行的相關標準,并經--固定滅火系統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檢測合格。
1.0.5 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變更用途時,應校核原有系統的適用性。當不適應時,應按本規范重新設計。
1.0.6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相關強制性標準。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1.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sprinkler systems
由灑水噴頭、報警閥組、水流報警裝置(水流指示器或壓力開關)等組件,以及管道、供水設施組成,并能在發生火災時噴水的自動滅火系統。
2.1.2 閉式系統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閉式灑水噴頭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濕式系統 wet pipe system
準工作狀態時管道內充滿用于啟動系統的有壓水的閉式系統。
2 干式系統
準工作狀態時配水管道內充滿用于啟動系統的有壓氣體的閉式系統。
3 預作用系統 preaction system
準工作狀態時配水管道內不充水,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開啟雨淋報警閥后,轉換為濕式系統的閉式系統。
4 重復啟閉預作用系統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
能在撲滅火災后自動關閥、復燃時再次開閥噴水的預作用系統。
2.1.3 雨淋系統 deluge system
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傳動管控制,自動開啟雨淋報警閥和啟動供水泵后,向開式灑水噴頭供水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亦稱開式系統。
2.1.4 水幕系統 drencher systems
由開式灑水噴頭或水幕噴頭、雨淋報警閥組或感溫雨淋閥,以及水流報警裝置(水流指示器或壓力開關)等組成,用于檔煙阻火和冷卻分隔物的噴水系統。
1 防火分隔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
密集噴灑形成水墻或水簾的水幕。
2 防護冷卻水幕 drencher for cooling protection
冷卻防火卷簾等分隔物的水幕。
2.1.5 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 combined sprinkler-foam system
配置供給泡沫混合液的設備后,組成既可噴水又可噴泡沫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1.6 作用面積 area of sprinklers operation
一次火災中系統按噴水強度保護的-大面積。
2.1.7 標準噴頭 standard sprinkler
流量系數K=80的灑水噴頭。
2.1.8 響應時間指數(RTI) response time index
閉式噴頭的熱敏性能指標。
2.1.9 快速響應噴頭 fast response sprinkler
響應時間指數RTI≤50(m·s)0.5的閉式灑水噴頭。
2.1.10 邊墻型擴展覆蓋噴頭 extended coverage sidewall sprinkler
流量系數K=115的邊墻型快速響應噴頭。
2.1.11 快速響應早期抑制噴頭 early suppression fast response sprinkler(ESFR)
響應時間指數RTI≤28士8(m·s)0.5,用于保護高堆垛與高貨架倉庫的大流量特種酒水噴頭。
2.1.12 一只噴頭的保護面積 area of one sprinkler operation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鄰噴頭的距離與相鄰配水支管之間距離的乘積。
2.1.13 配水干管 feed mains
報警閥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2.1.14 配水管 cross mains
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2.1.15 配水支管 branch lines
直接或通過短立管向噴頭供水的管道。
2.1.16 配水管道 system pipes
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總稱。
2.1.17 短立管sprig-up
連接噴頭與配水支管的立管。
2.1.18 信號閥 signal valve
具有輸出啟閉狀態信號功能的閥門。
2.2 符 號
a——噴頭與障礙物的水平間距
b——噴頭濺水盤與障礙物底面的垂直間距
C——障礙物橫截面的一個邊長
d——管道外徑
dg——節流管的計算內徑
dj——管道的計算內徑
dk——減壓孔板的孔口直徑
e——障礙物橫截面的另一個邊長
f——噴頭濺水盤與不到頂隔墻項面的垂直間距
g——重力加速度
h———系統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頭損失
H——水泵揚程或系統入口的供水壓力
Hg——節流管的水頭損失
Hk——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
i——每米管道的水頭損失
k——噴頭流量系數
L——節流管的長度
n——-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的噴頭數
P——噴頭工作壓力
P0——-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
q——噴頭流量
qi——-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各噴頭節點的流量
Qs——系統設計流量
V——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
Vg——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
Vk——減壓孔板后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
Z——-不利點處噴頭與消防水池-低水位或系統入口管水平中心線之間的高程差
ζ——節流管中漸縮管與漸擴管的局部阻力系數之和
ξ——減壓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數
3 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
3.0.1 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輕危險級
2 中危險級
Ⅰ級
Ⅱ級
3 嚴重危險級
Ⅰ級
Ⅱ級
4 倉庫危險級
Ⅰ級
Ⅱ級
Ⅲ級
3.0.2 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應根據其用途、容納物品的火災荷載及室內空間條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災特點和熱氣流驅動噴頭開放及噴水到位的難易程度后確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A。
3.0.3 當建筑物內各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及滅火難度存在較大差異時,宜按各場所的實際情況確定系統選型與火災危險等級。
4 系統選型
4.1 一般規定
4.1.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在人員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滅火與救生較困難的性質重要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中設置。
4.1.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適用于存在較多下列物品的場所:
1 遇水發生爆炸或加速燃燒的物品;
2 遇水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物品;
3 灑水將導致噴濺或沸溢的液體。
4.1.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系統選型,應根據設置場所的火災特點或環境條件確定,露天場所不宜采用閉式系統。
4.1.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閉式噴頭或啟動系統的火災探測器,應能有效探測初期火災;
2 濕式系統、干式系統應在開放一只噴頭后自動啟動,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應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報警后自動啟動;
3 作用面積內開放的噴頭,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設計選定的強度持續噴水;
4 噴頭灑水時,應均勻分布,且不應受阻擋。
4.2 系統選型
4.2.1 環境溫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場所應采用濕式系統。
4.2.2 環境溫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場所應采用干式系統。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場所應采用預作用系統:
1 系統處于準工作狀態時,嚴禁管道漏水;
2 嚴禁系統誤噴;
3 替代干式系統。
4.2.4 滅火后必須及時停止噴水的場所,應采用重復啟閉預作用系統。
4.2.5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應采用雨淋系統:
1 火災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閉式噴頭的開放不能及時使噴水有效覆蓋著火區域;
2 室內凈空高度超過本規范6.1.1條的規定,且必須迅速撲救初期火災;
3 嚴重危險級Ⅱ級。
4.2.6 下列場所應采用設置快速響應早期抑制噴頭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貨品堆積高度等于或大于4.5m的倉庫危險級Ⅰ級、Ⅱ級
倉庫;
2 貨品堆積高度等于或大于3.5m的倉庫危險級Ⅲ級倉庫;
3 儲存發泡類塑料與橡膠的倉庫危險級Ⅲ級倉庫。
4.2.7 存在較多易燃液體的場所,直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
1 采用泡沫滅火劑強化閉式系統性能;
2 雨淋系統前期噴水控火,后期噴泡沫強化滅火效能;
3 雨淋系統前期噴泡沫滅火,后期噴水冷卻防止復燃。
系統中泡沫滅火劑的選型、儲存及相關設備的配置,應符合現行--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92的規定.
4.2.8 建筑物中保護局部場所的干式系統、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可串聯接入同一建筑物內混式系統,并應與其配水干管連接。
4.2.9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下列組件、配件和設施:
1 應設有灑水噴頭、水流指示器、報警閥組、壓力開關等組件和末端試水裝置,以及管道、供水設施;
2 控制管道靜壓的區段宜分區供水或設減壓閥,控制管道動壓的區段宜設減壓孔板或節流管;
3 應設有泄水閥(或泄水口)、排氣閥(或排氣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的配水管道應設快速排氣閥。有壓充氣管道的快速排氣閥入口前應設電動閥。
4.2.10 防護冷卻水幕應直接將水噴向被保護對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過 15m(寬)×8m(高)的開口(舞臺口除外)。
5設計基本參數
5.0.1 民用建筑和工業廠房的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1的規定。
5.0.2 僅在走道設置單排噴頭的閉式系統,其作用面積應按-大疏散距離所對應的走道面積確定。
5.0.3 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本規范表5.0.1規定值的1.3倍確定。
5.0.4 干式系統的作用面積應按本規范表5.0.1劃定值的1.3倍確定。
雨淋系統中每個雨淋閥控制的噴水面積不宜大于本規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積。
5.0.5 倉庫的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5的規定。
5.0.6 倉庫采用快速響應早期抑制噴頭的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6的規定。
5.0.7 貨架儲物倉庫的-大凈空高度或貨品-大堆積高度超過本規范表5.0.5、表5.0.6的規定時,應設貨架內噴頭。應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處布置一層噴頭,并應按本規范表 5.0.5確定噴水強度,和開放4只噴頭確定用水量。
5.0.8 閉式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除執行本規范表5.0.1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濕式系統自噴水至噴泡沫的轉換時間,按4L/S流量計算,不應大于3min;
2 泡沫比例混合器應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時符合水與泡沫滅火劑的混合比規定;
3 持續噴泡沫的時間不應小于10min。
5.0.9 雨淋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期噴水后期噴泡沫的系統,噴水強度與噴泡沫強度均不應低于本規范表5.0.1、表5.0.5的規定;
2 前期噴泡沫后期噴水的系統,噴泡沫強度與噴水強度均應執行現行--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51-92的規定;
3 持續噴泡沫時間不應小于 10min。
5.0.10 水幕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表5.0.10的規定:
表5.0.10 水幕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
水幕類別 噴水點高度(m) 噴水強度
(L/S·m) 噴頭工作壓力
(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護冷卻水幕 ≤4 0.5
注:防護冷卻水幕的噴水點高度每增加1m,噴水強度應增加0.1L/s·m,但超過9m時噴水強度仍采用1.0L/s·m
5.0.1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應按火災延續時間不小于1h確定。
5.0.12 利用有壓氣體作為系統啟動介質的干式系統、預作用系統,其配水管道內的氣壓值,應根據報警閥的技術性能確定;利用有壓氣體檢測管道是否嚴密的預作用系統,配水管道內的氣壓值不宜小于0.O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6 系 統 組 件
6.1 噴 頭
6.1.1 采用閉式系統場所的-大凈空高度不應大于表6.1.1的規定,僅用于保護室內鋼屋架等建筑構件和設置貨架內噴頭的閉式系統,不受此表現定的限制。
表6.1.1 采用閉式系統場所的-大凈空高度(m)
設置場所 采用閉式系統場所的-大凈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業廠房 8
倉庫 9
采用快速響應早期抑制噴頭的倉庫 12
6.1.2 閉式系統的噴頭,其公稱動作溫度宜高于環境-高溫度3O℃。
6.1.3 濕式系統的噴頭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作吊頂的場所,當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時,應采用直立型噴頭;
2 吊頂下布置的噴頭,應采用下垂型噴頭或吊頂型噴頭;
3 頂板為水平面的輕危險級、中危險級Ⅰ級居室和辦公室,可采用邊墻型噴頭;
4 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應采用灑水噴頭;
5 易受碰撞的部位,應采用帶保護罩的噴頭或吊頂型噴頭。
6.1.4 干式系統、預作用系統應采用直立型噴頭或干式下垂型噴頭。
6.l.5 水幕系統的噴頭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分隔水幕應采用開式灑水噴頭或水幕噴頭;
2 防護冷卻水幕應采用水幕噴頭。
6.1.6 下列場所宜采用快速響應噴頭:
1 公共娛樂場所、中庭環廊;
2 醫院、療養院的病房及治療區域,老年、少兒、殘疾人的集體活動場所;
3 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樓層;
4 地下的商業及倉儲用房。
6.1.7 同一隔間內應采用相同熱敏性能的噴頭。
6.1.8 雨淋系統的防護區內應采用相同的噴頭。
6.1.9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備用噴頭,其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1%,且每種型號均不得少于10只。
6.2 報 警 閥 組
6.2.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報警閥組。保護室內鋼屋架等建筑構件的閉式系統,應設獨立的報警閥組。水慕系統應設獨立的報警閥組或感溫雨淋閥。
6.2.2 串聯接入濕式系統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分別設置獨立的報警閥組,其控制的噴頭數計人濕式閥組控制的噴頭總數。
6.2.3 一個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濕式系統、預作用系統不宜超過800只;干式系統不宜超過5OO只。
2 當配水支管同時安裝保護吊頂下方和上方空間的噴頭時,應只將數量較多一側的噴頭計入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總數。
6.2.4 每個報警閥組供水的-高與-低位置噴頭,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2.5 雨淋閥組的電磁閥,其入口應設過濾器。并聯設置雨淋閥組的雨淋系統,其雨淋閥控制腔的入口應設止回閥。
6.2.6 報警閥組宜設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點,報警閥距地面的高度宜為1.2m。安裝報警閥的部位應設有排水設施。
6.2.7 連接報警閥進出口的控制閥,宜采用信號閥。當不采用信號閥時,控制閥應設鎖定閥位的鎖具。
6.2.8 水力警鈴的工作壓力不應小平0.05MPa,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在有人值班的地點附近;
2 與報警閥連接的管道,其管徑應為20mm,總長不宜大于20m。
6.3水流指示器
6.3.1 除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只保護不超過防火分區面積的同層場所外,每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均應設水流指示器。
6.3.2 倉庫內頂板下噴頭與貨架內噴頭應分別設置水流指示器。
6.3.3 當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設置控制閥時,應采用信號閥。
6.4壓力開關
6.4.1 雨淋系統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報警裝置宜采用壓力開關。
6.4.2 應采用壓力開關控制穩壓泵,并應能調節啟停壓力。
6.5末端試水裝置
6.5.1 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不利點噴頭處,應設末端試水裝置,其他防火分區、樓層的-不利點噴頭處,均應設直徑為25mm的試水閥。
6.5.2 末端試水裝置應由試水閥、壓力表以及試水接頭組成。試水接頭出水口的流量系數,應等同于同樓層或防火分區內的-小流量系數噴頭。末端試水裝置的出水。應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7 噴 頭 布 置
7.1 一 般 規 定
7.1.1 噴頭應布置在頂板或吊頂下易于接觸到火災熱氣流并有利于均勻布水的位置。當噴頭附近有障礙物時,應符合本規范7.2節的規定或增設補償噴水強度的噴頭。
7.1.2 直立型、下垂型噴頭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噴頭的間距及相鄰配水支管的間距,應根據系統的噴水強度、噴頭的流量系數和工作壓力確定,井不應大于表7.1.2的規定.且不宜小于2.4m。
表7.1.2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噴頭的間距及相鄰配水支管的間距
噴水強度
(L/min·m2)
正方形布置的邊長(m) 矩形或平行四邊形布置的長邊邊長(m) 一只噴頭的-大保護面積(m2) 噴頭與端墻的-大距離(m)
4 4.4 4.5 20.0 2.2
6 3.6 4.0 12.5 1.8
8 3.4 3.6 11.5 1.7
12~20 3.0 3.6 9.0 1.5
注:1 僅在走道設置單排噴頭的閉式系統,其噴頭間距應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噴空白點確定;
2 貨架內噴頭的間距不應小于2m,并不應大于3m。
7.1.3 除吊頂型噴頭及吊頂下安裝的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標準噴頭,其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75mm,且不應大于150mm。
7.1.4 快速響應早期抑制噴頭的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應符合表7.1.4的規定:
表7.1.4 快速響應早期抑制噴頭的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mm)
噴頭安裝方式 直立型 下垂型
不應小于 不應大于 不應小于 不應大于
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 100 150 150 360
7.1.5 圖書館‘檔案館、商場、倉庫中的通道上方宜設有噴頭。噴頭與被保護對象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3m;噴頭濺水盤與保護對象的-小垂直距離不應小手表7.1.5的規定:
表7.1.5 噴頭濺水盤與保護對象的-小垂直距離(m)
噴頭類型 -小垂直距離
標準噴頭 0.45
其他噴頭 0.90
7.1.6 貨架內噴頭宜與頂板下噴頭交錯布置,其濺水盤與上方層板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7.1.3條的規定,與其下方貨品頂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50mm。
7.1.7 貨架內噴頭上方的貨架層板,應為封閉層板。貨架內噴頭上方如有孔洞、縫隙應在噴頭的上方設置集熱擋水板。集熱檔水板應為正方形或圓形金屬板,其平面面積不宜小于0.12m2,周圍彎邊的下沿,宜與噴頭的濺水盤平齊。
7.1.8 凈空高度大于 800mm的悶頂和技術夾層內有可燃物時,應設置噴頭。
7.1.9 當局部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與相鄰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場所連通的走道或連通開口的外側,應設噴頭。
7.1.10 裝設通透性吊頂的場所,噴頭應布置在頂板下。
7.1.11 頂板或吊頂為斜面時,噴頭應垂直于斜面,并應按斜面距離確定噴頭間距。
尖屋頂的屋脊處應設一排噴頭。噴頭濺水盤至屋脊的垂直距離,屋頂坡度>1/3時,不應大于0.8m;屋頂坡度<1/3時,不應大于0.6m。
7.1.12 邊墻型標準噴頭的-大保護跨度與間距,應符合表7.1.12的規定:
表7.1.12 邊墻型標準噴頭的-大保護跨度與間距(m)
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
輕危險級
中危險級I級
配水支管上噴頭的-大間距
3.6
3.0
單排噴頭的-大保護跨度
3.6
3.0
兩排相對噴頭的-大保護跨度
7.2
6.0
注:1 兩排相對噴頭應交錯布置;
2 室內跨度大于兩排相對噴頭的-大保護跨度時,應在兩排相對噴頭中間增設一排噴頭。
7.1.13 邊墻型擴展覆蓋噴頭的-大保護跨度、配水支管上的噴頭間距、噴頭與兩側端墻的距離,應按噴頭工作壓力下能夠噴濕對面墻和鄰近端墻距濺水盤1.2m高度以下的墻面確定,且保護面積內的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范表5.0.1的規定。
7.1.14 直立式邊墻型噴頭,其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與背墻的距離不應小平50mm,并不應大于100mm。
水平式邊墻型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且不應大于300mm。
7.1.15 防火分隔水慕的噴頭布置,應保證水慕的寬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噴頭時,噴頭不應少于3排;采用開式灑水噴頭時,噴頭不應少于2排。防護冷卻水慕的噴頭宜布置成單排。
7.2噴頭與障礙物的距離
7.2.1 直立型、下垂型噴頭與梁、通風管道的距離宜符合表7.2.1的規定(見圖7.2.1)。
7.2.2 直立型、下垂型標準噴頭的濺水盤以下0.45m 、其他直立型、下垂型噴頭的濺水盤以下0.9m范圍內,如有屋架等間斷障礙物或管道時,噴頭與鄰近障礙物的-小水平距離宜符合表7.2.2的規定(見圖7.2.2)。
7.2.3 當梁、通風管道、排管、橋架等障礙物的寬度大于1.2m時,其下方應增設噴頭(見圖7.2.3)。
7.2.4 直立型、下垂型噴頭與不到頂隔墻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噴頭濺水盤與不到頂隔墻頂面垂直距離的2倍(見圖7.2.4)
7.2.5 直立型、下垂型噴頭與靠墻障礙物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見圖7.2.5):
1 <>障礙物橫截面邊長小于750mm時,噴頭與障礙物的距離,應按公式7.2.5確定:
a≥(e-200)+b
<>式中 a——噴頭與障礙物的水平距離(mm);
b——噴頭濺水盤與障礙物底面的垂直距離(mm);
e——障礙物橫截面的邊長(mm),e<750。
2 障礙物橫截面邊長等于或大于750mm或a的計算值大于本規范表7.1.2中噴頭與端墻距離的規定時,應在靠墻障礙物下增設噴頭。
7.2.6 邊墻型噴頭的兩側1m及正前方2m范圍內,頂板或吊頂下不應有阻擋噴水的障礙物。
8 管 道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壓力不應大干1.20Mpa,并不應設置其他用水設施。
8.0.2 配水管道應采用內外壁熱鍍鋅鋼管。當報警閥入口前管道采用內壁不防腐的鋼管時,應在該段管道的末端設過濾器。
8.0.3 系統管道的連接,應采用溝槽式連接件(卡箍),或絲扣、法蘭連接。報警閥前采用內壁不防腐鋼管時,可焊接連接。
8.0.4 系統中直徑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應分段采用法蘭或溝槽式連接件(卡箍)連接、水平管道上法蘭間的管道長度不宜大于20m;主管上法蘭間的距離不應跨越3個及以上樓層。凈空高度大于8m的場所內,立管上應有法蘭。
8.0.5 管道的直徑應經水力計算確定。配水管道的布置,應使配水管入口的壓力均衡。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壓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8.0.6 配水管兩側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標準噴頭數,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不應超過8只,同時在吊頂上下安獎噴頭的配水支管,上下側均不應超過8只。嚴重危險級及倉庫危險級場所均不應超過6只。
8.0.7 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標準噴頭數,不應超過表8.0.7的規定。
表8.0.7 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標準噴頭數
公稱直徑(mm)
控制的標準噴頭數(只)
輕危險級
中危險級
25
1
1
32
3
3
40
5
4
50
10
8
65
18
12
80
48
32
100
-
64
8.0.8 短立管及末端試水裝置的連接管,其管徑不應小于25mm。
8.0.9 干式系統的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于1min;預作用系統與雨淋系統的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于2min。
8.0.10 干式系統、預作用系統的供氣管道,采用鋼管時,管徑不宜小于15mm;采用銅管時,管徑不宜小于10mm。
8.0.11 水平安裝的管道宜有坡度,并應坡向泄水閥。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準工作狀態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
9水力計算
9.1 系統的設計流量
9.1.1 噴頭的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9.1.l)
式中 q——噴頭流量(L/min);
P——噴頭工作壓力(MPa);
K——噴頭流量系數。
9.1.2 水力計算選定的-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宜為矩形,其長邊應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長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積平方根的l.2倍。
9.1.3 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噴頭同時噴水的總流量確定:
(9.1.3)
式中 QS——系統設計流量(L/s);
qi——-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各噴頭節點的流量(L/min);
n——-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的噴頭數。
9.1.4 系統設計流量的計算,應保證任意作用面積內的平均噴水強度不低于本規范表5.0.1和表5.0.5的規定值。-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任意4只噴頭圍合范圍內的平均噴水強度,輕危險級、中危險級不應低于本規范表5.0.1規定值的85%;嚴重危險級和倉庫危險級不應低于本規范表5.0.1和表5.0.5的規定值。
9.1.5 設置貨架內噴頭的倉庫,頂板下噴頭與貨架內噴頭應分別計算設計流量,并應按其設計流量之和確定系統的設計流量。
9.1.6 建筑內設有不同類型的系統或有不同危險等級的場所時,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其設計流量的-大值確定。
9.1.7 當建筑物內同時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水慕系統時,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同時啟用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水慕系統的用水量計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大值確定。
9.1.8 雨淋系統和水慕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雨淋閥控制的噴頭的流量之和確定。多個雨淋閥并聯的雨淋系統,其系統設計流量,應按同時啟用雨淋閥的流量之和的-大值確定。
9.1.9 當原有系統延伸管道、擴展保護范圍時,應對增設噴頭后的系統重新進行水力計算。
9.2 管道水力計算
9.2.1 管道內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經濟流速,必要時可超過5m/s,但不應大于10m/s。
9.2.2 每米管道的水頭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9.2.2)
式中 i——每米管道的水頭損失(MPa/m);
V——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m/s);
dj——管道的計算內徑(m),取值應按管道的內徑減1mm確定。
9.2.3 管道的局部水頭損失,宜采用當量長度法計算。當量長度表見本規范附錄C。
9.2.4 水泵揚程或系統入口的供水壓力應按下式計算:
H=∑h + P0 + Z (9.2.4)
式中 H——水泵揚程或系統人口的供水壓力(MPa);
∑h——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頭損失的累計值( MPa),濕式報警閥、水流指示器取值O.O2MPa,雨淋閥取值O.07MPa;
注:蝶閥型報警問及馬鞍型水流指示器的取值由生產廠提供。
P0——-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MPa);
Z ——-不利點處噴頭與消防水池的-低水位或系統入口管水平中心線之間的高程差,當系統入口管或消防水池-低水位高于-不利點處噴頭時,Z應取負值(MPa)。
9.3 減壓措施
9.3.1 減壓孔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在直徑不小于5O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長度均不宜小于該管段直徑的5倍;
2 孔口直徑不應小于設置管段直徑的3O%,且不應小于20mm;
3 應采用不銹鋼板材制作。
9.3.2 節流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徑宜按上游管段直徑的1/2確定;
2 長度不宜小于1m;
3 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不應大于2Om/s。
9.3.3 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9.3.3)
式中 Hk—一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10-2MPa);
Vk——減壓孔板后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m/s);
ξ——減壓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數,取值應按本規范附錄D確定。
9.3.4 節流管的水頭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9.3.4)
式中 Hg——節流管的水頭損失(10-2MPa);
ζ——節流管中漸縮管與漸擴管的局部阻力系數之和,取值O.7;
Vg——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m/s);
dg——節流管的計算內徑(m),取值應按節流管內徑減1mm確定;
L——節流管的長度(m)。
9.3.5 減壓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在報警閥組入口前;
2 入口前應設過濾器;
3 當連接兩個及以上報警閥組時,應設置備用減壓閥;
4 垂直安裝的減壓閥,水流方向宜向下。
9水力計算
9.1 系統的設計流量
9.1.1 噴頭的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9.1.l)
式中 q——噴頭流量(L/min);
P——噴頭工作壓力(MPa);
K——噴頭流量系數。
9.1.2 水力計算選定的-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宜為矩形,其長邊應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長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積平方根的l.2倍。
9.1.3 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噴頭同時噴水的總流量確定:
(9.1.3)
式中 QS——系統設計流量(L/s);
qi——-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各噴頭節點的流量(L/min);
n——-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的噴頭數。
9.1.4 系統設計流量的計算,應保證任意作用面積內的平均噴水強度不低于本規范表5.0.1和表5.0.5的規定值。-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任意4只噴頭圍合范圍內的平均噴水強度,輕危險級、中危險級不應低于本規范表5.0.1規定值的85%;嚴重危險級和倉庫危險級不應低于本規范表5.0.1和表5.0.5的規定值。
9.1.5 設置貨架內噴頭的倉庫,頂板下噴頭與貨架內噴頭應分別計算設計流量,并應按其設計流量之和確定系統的設計流量。
9.1.6 建筑內設有不同類型的系統或有不同危險等級的場所時,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其設計流量的-大值確定。
9.1.7 當建筑物內同時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水慕系統時,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同時啟用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水慕系統的用水量計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大值確定。
9.1.8 雨淋系統和水慕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雨淋閥控制的噴頭的流量之和確定。多個雨淋閥并聯的雨淋系統,其系統設計流量,應按同時啟用雨淋閥的流量之和的-大值確定。
9.1.9 當原有系統延伸管道、擴展保護范圍時,應對增設噴頭后的系統重新進行水力計算。
9.2 管道水力計算
9.2.1 管道內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經濟流速,必要時可超過5m/s,但不應大于10m/s。
9.2.2 每米管道的水頭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9.2.2)
式中 i——每米管道的水頭損失(MPa/m);
V——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m/s);
dj——管道的計算內徑(m),取值應按管道的內徑減1mm確定。
9.2.3 管道的局部水頭損失,宜采用當量長度法計算。當量長度表見本規范附錄C。
9.2.4 水泵揚程或系統入口的供水壓力應按下式計算:
H=∑h + P0 + Z (9.2.4)
式中 H——水泵揚程或系統人口的供水壓力(MPa);
∑h——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頭損失的累計值( MPa),濕式報警閥、水流指示器取值O.O2MPa,雨淋閥取值O.07MPa;
注:蝶閥型報警問及馬鞍型水流指示器的取值由生產廠提供。
P0——-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MPa);
Z ——-不利點處噴頭與消防水池的-低水位或系統入口管水平中心線之間的高程差,當系統入口管或消防水池-低水位高于-不利點處噴頭時,Z應取負值(MPa)。
9.3 減壓措施
9.3.1 減壓孔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在直徑不小于5O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長度均不宜小于該管段直徑的5倍;
2 孔口直徑不應小于設置管段直徑的3O%,且不應小于20mm;
3 應采用不銹鋼板材制作。
9.3.2 節流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徑宜按上游管段直徑的1/2確定;
2 長度不宜小于1m;
3 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不應大于2Om/s。
9.3.3 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9.3.3)
式中 Hk—一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10-2MPa);
Vk——減壓孔板后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m/s);
ξ——減壓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數,取值應按本規范附錄D確定。
9.3.4 節流管的水頭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9.3.4)
式中 Hg——節流管的水頭損失(10-2MPa);
ζ——節流管中漸縮管與漸擴管的局部阻力系數之和,取值O.7;
Vg——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m/s);
dg——節流管的計算內徑(m),取值應按節流管內徑減1mm確定;
L——節流管的長度(m)。
9.3.5 減壓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在報警閥組入口前;
2 入口前應設過濾器;
3 當連接兩個及以上報警閥組時,應設置備用減壓閥;
4 垂直安裝的減壓閥,水流方向宜向下。
9水力計算
9.1 系統的設計流量
9.1.1 噴頭的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9.1.l)
式中 q——噴頭流量(L/min);
P——噴頭工作壓力(MPa);
K——噴頭流量系數。
9.1.2 水力計算選定的-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宜為矩形,其長邊應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長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積平方根的l.2倍。
9.1.3 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噴頭同時噴水的總流量確定:
(9.1.3)
式中 QS——系統設計流量(L/s);
qi——-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各噴頭節點的流量(L/min);
n——-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的噴頭數。
9.1.4 系統設計流量的計算,應保證任意作用面積內的平均噴水強度不低于本規范表5.0.1和表5.0.5的規定值。-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任意4只噴頭圍合范圍內的平均噴水強度,輕危險級、中危險級不應低于本規范表5.0.1規定值的85%;嚴重危險級和倉庫危險級不應低于本規范表5.0.1和表5.0.5的規定值。
9.1.5 設置貨架內噴頭的倉庫,頂板下噴頭與貨架內噴頭應分別計算設計流量,并應按其設計流量之和確定系統的設計流量。
9.1.6 建筑內設有不同類型的系統或有不同危險等級的場所時,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其設計流量的-大值確定。
9.1.7 當建筑物內同時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水慕系統時,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同時啟用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水慕系統的用水量計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大值確定。
9.1.8 雨淋系統和水慕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雨淋閥控制的噴頭的流量之和確定。多個雨淋閥并聯的雨淋系統,其系統設計流量,應按同時啟用雨淋閥的流量之和的-大值確定。
9.1.9 當原有系統延伸管道、擴展保護范圍時,應對增設噴頭后的系統重新進行水力計算。
9.2 管道水力計算
9.2.1 管道內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經濟流速,必要時可超過5m/s,但不應大于10m/s。
9.2.2 每米管道的水頭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9.2.2)
式中 i——每米管道的水頭損失(MPa/m);
V——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m/s);
dj——管道的計算內徑(m),取值應按管道的內徑減1mm確定。
9.2.3 管道的局部水頭損失,宜采用當量長度法計算。當量長度表見本規范附錄C。
9.2.4 水泵揚程或系統入口的供水壓力應按下式計算:
H=∑h + P0 + Z (9.2.4)
式中 H——水泵揚程或系統人口的供水壓力(MPa);
∑h——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頭損失的累計值( MPa),濕式報警閥、水流指示器取值O.O2MPa,雨淋閥取值O.07MPa;
注:蝶閥型報警問及馬鞍型水流指示器的取值由生產廠提供。
P0——-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MPa);
Z ——-不利點處噴頭與消防水池的-低水位或系統入口管水平中心線之間的高程差,當系統入口管或消防水池-低水位高于-不利點處噴頭時,Z應取負值(MPa)。
9.3 減壓措施
9.3.1 減壓孔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在直徑不小于5O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長度均不宜小于該管段直徑的5倍;
2 孔口直徑不應小于設置管段直徑的3O%,且不應小于20mm;
3 應采用不銹鋼板材制作。
9.3.2 節流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徑宜按上游管段直徑的1/2確定;
2 長度不宜小于1m;
3 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不應大于2Om/s。
9.3.3 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9.3.3)
式中 Hk—一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10-2MPa);
Vk——減壓孔板后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m/s);
ξ——減壓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數,取值應按本規范附錄D確定。
9.3.4 節流管的水頭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9.3.4)
式中 Hg——節流管的水頭損失(10-2MPa);
ζ——節流管中漸縮管與漸擴管的局部阻力系數之和,取值O.7;
Vg——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m/s);
dg——節流管的計算內徑(m),取值應按節流管內徑減1mm確定;
L——節流管的長度(m)。
9.3.5 減壓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在報警閥組入口前;
2 入口前應設過濾器;
3 當連接兩個及以上報警閥組時,應設置備用減壓閥;
4 垂直安裝的減壓閥,水流方向宜向下。
10 供 水
10.1 一般現定
10.1.1 系統用水應無污染、無腐蝕、無懸浮物。可由市政或企業的生產、消防給水管道供給,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并應確保持續噴水時間內的用水量。
10.1.2 與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儲水的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標準。
10.1.3 嚴寒與寒冷地區,對系統中遭受冰凍影響的部分,應采取防凍措施。
10.1.4 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設有2個及以上報警閥組時,報警閥組前宜設環狀供水管道。
10.2 水 泵
10.2.1 系統應設獨立的供水泵,并應按一運一備或二運一備比例設置備用泵。
10.2.2 按二級負荷供電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機泵作備用泵。
10.2.3 系統的供水泵、穩壓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時,水泵的吸水口應采取防止雜物堵塞的措施。
10.2.4 每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于2根。報警閥入口前設置環狀管道的系統,每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應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應設控制閥;出水管應設控制閥、止回閥、壓力表和直徑不小于65mm的試水閥。必要時,應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壓力的措施。
10.3 消防水箱
10.3.1 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其儲水量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消防水箱的供水,應滿足系統-不利點處噴頭的-低工作壓力和噴水強度。
10.3 .2 建筑高度不超過24m、并按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場所設置濕式系統、干式系統或預作用系統時,如設置高位消防水箱確有困難,應采用5L/s流量的氣壓給水設備供給10min初期用水量。
10.3.3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止回閥,并應與報警閥入口前管道連接;
2 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的系統,管徑不應小于80mm,嚴重危險級和倉庫危險級不應小于100mm。
10.4水泵接合器
10.4.1 系統應設水泵接合器,其數量應按系統的設計流量確定,每個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計算。
10.4.2 當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滿足-不利點處作用面積的流量和壓力要求時,應采取增壓措施。
11 操作與控制
11.0.1 濕式系統、干式系統的噴頭動作后,應由壓力開關直接連鎖自動啟動供水泵。
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及自動控制的水慕系統,應在火災報警系統報警后,立即自動向配水管道供水。
11.0.2 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和自動控制的水幕系統,應同時具備下列三種啟動供水泵和開啟雨淋閥的控制方式;
1 自動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盤)手動遠控;
3 水泵房現場應急操作。
11.0.3 雨淋閥的自動控制方式,可采用電動、液(水)動或氣動。
當雨淋閥采用先液(水)傳動管自動控制時,閉式噴頭與雨淋閥之間的高程差,應根據雨淋閥的性能確定。
11.0.4 快速排氣閥入口前的電動閥。應在啟動供水泵的同時開啟。
11.0.5 消防控制室(盤)應能顯示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信號閥、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壓氣體管道氣壓。以及電源和備用動力等是否處于正常狀態的反饋信號;并應能控制水泵、電磁閥、電動閥等的操作。